这一规定在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了生产者生产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产品责任,明确规定了生产者是缺陷儿童玩具的责任人。
规定要求,对于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即使生产者生产的儿童玩具符合中国有关产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但经过调查、评估认定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和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积极通过完善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
规定要求,特别对于经国家监督抽查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儿童玩具,经确认属于存在缺陷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责令生产者召回,并发布安全与消费预警。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说,这一规定是对中国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这一规定的出台,对强化儿童玩具生产者质量安全管理意识,提高玩具加工制作水平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规范中国儿童玩具的召回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中国玩具产业发展具有有效规范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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